中部新聞苗栗縣性剝削防制

性剝削防制

       兒童權利公約第34條國家應保護兒童免於所有形式之性剝削及性虐待,故應防止:一、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非法之性活動;二、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賣淫或其他非法之性行為;三、剝削利用兒童從事色情表演或作為色情之題材;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106年1月1日公布實行後,將兒少視為被害者,且擴大保護範疇:那你知道什麼是性剝削嗎?

●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使兒童或少年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

   

        大多數未成年孩子於心思尚未縝密之況下,因好奇、誘騙而落入陷阱,然國際及國內法規接軌,並予以受害者合適之保護措施:

●於第一時間發現時,立即將所有資料備妥,並至當地派出所備案,社工亦會於製作筆錄及後續開庭時予以陪同,避免兒少因緊張、害怕而不知所措。

●縣市主管機關於第一時間評估兒少照顧者保護照顧功能以及兒少之安全,針對不適宜交付之照顧者,向法院聲請安置,並委託社福機構、寄養家庭、中途學校等處所協助照顧。

●針對能穩定提供親職功能之照顧者,社工陪同討論後續照顧計畫,以及關注兒少身心發展議題,避免再次落入被剝削危險中。

●追蹤輔導期間,提供就學、就業、自立生活等必要之協助。

●針對性剝削行為人提供輔導教育課程。

       近年來隨著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倡導及修法,仍有多起案件觸犯法條,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109年共有1,696件,110年共有1,879件,111年上半年共1,129件,隨著每年案件的攀升,縣市政府投入資源提供服務,同時也呼籲家長、照顧者一同參與孩子的生活,陪伴兒少成長,免於因好奇、誘騙而落入被剝削之環境。

  •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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