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案》俗稱囤房税2.0,本(3)日經基隆市議會三讀通過,修正條文自今(113)年7月1日施行,將會反映在明(114)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適用。
稅務局說明,本次配合財政部母法修訂,全國各縣市修法朝「單一自住減稅」、「出租輕稅」、「多屋重稅」為修訂方向;修法重點,首先,住家用房屋,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全國家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以3戶為限(需無出租營業及本人、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國僅持有1戶,供自住、有戶籍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將更優惠,稅率將由1.2%調降為1%,統計全國僅有1戶者,本市約有6萬戶受惠,每戶平均減稅523元。另住家用房屋現值在10萬1千元以下免徵房屋稅,限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為限。
再者,為鼓勵多屋族釋出閒置房屋,促使房屋有效利用,增加市場房屋出租供給,及考量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有效使用及處分上較為困難,修正草案亦明定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或繼承共有房屋,稅率相較多屋囤房者為輕,按納稅義務人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適用較低之差別稅率1.5%至2.4%,4戶以內每戶均為1.5%;5-6戶每戶均為2%;7戶以上每戶均為2.4%。
對持有多戶未作有效使用者,則課以較高稅率,1戶為2.6%;2-4戶每戶均為3.2%;5-6戶每戶均為3.8%;7戶以上每戶均為4.8%。
此外,非住家用房屋,營業、自由職業事務所、私人醫院診所用仍為3%及人民團體等維持2%未變動外,針對空置未使用之店面、辦公室等非住家用房屋,稅率由原2%略調高0.5%為2.5%,具空屋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並自114年7月起施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建商待銷售房屋,則按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起課1年以內,每戶2%;超過1年,2年以內,每戶2.4%;超過2年,4年以內,每戶3.6%;超過4年,5年以內,每戶4.2%;超過5年,每戶4.8%,主要係鼓勵建商儘速將新建房屋銷售完畢,給予市民更多居住選擇及增加市場供給。
稅務局表示,新制實施後,自住住家及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額至少相差1倍以上,納稅人請務必在明(114)年3月22日(適逢假日,順延至3月24日)以前儘速辦竣戶籍登記,以適用優惠自住用稅率。
基隆市稅務局網站設有「房屋稅差別稅率(俗稱囤房稅)」專區,提供相關法規、Q&A、懶人包及影音宣導等供民眾參閱,民眾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ㄧ步了解,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303至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囤房税2.0修法重點一覽表
房屋稅 |
修正前 |
修正後 |
本市徵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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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適用期間 |
113.06.30以前 |
113.07.01以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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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戶方式 |
縣市 |
全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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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課方式 |
按月(以每月15日為判斷基準) |
按年(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年中較低稅率適用1天,全年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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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房屋使用情形 |
30日內 |
每年3月2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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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
法定稅率 |
1.5%-3.6% (基隆市徵收率為1.5%) |
★出租所得達租金標準和繼承取得共有。 (稅率1.5%-2.4%) |
4戶以內均為1.5% 5-6戶 均為2.0% 7戶以上均為2.4% |
★建商待銷房屋持有2年內 (稅率2%-3.6%) |
1年以內 2.0% 1-2年內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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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待銷房屋持有超過2年 (稅率3.6%-4.8%) |
2-4年内 3.6% 4-5年內 4.2% 超過5年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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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住家用房屋。 (稅率2%-4.8%) |
1戶 2.6% 2-4戶 均為3.2% 5-6戶 均為3.8% 7戶以上均為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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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 |
可訂定 無訂定參考基準 |
必須訂定 財政部訂定各項參考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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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用房屋 |
全國單一自住(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 |
1.2% |
調降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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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住房屋 |
稅率1.2% ★無出租營業。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 ★家戶全國總計三戶以內。 |
稅率1.2% ★無出租營業。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辦竣戶籍登記。 ★家戶全國總計三戶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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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值10萬1千元以下免稅 |
不限對象、不限戶數 |
限自然人全國三戶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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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用房屋 |
法定稅率 |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5% ★人民團體等使用1.5%-2.5% |
同左 |
★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3% ★人民團體等使用2.0% ★空置未使用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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