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確認報載內容,所稱6百多件陳情案件係包含有關「懷孕」、「育嬰假」及「育嬰留職津貼」之法令詢問相關問題,並非正式申訴案件數。性騷擾案件依法需尊重當事人意願,須由當事人提出申訴,本局始能進行調查處理。而懷孕、育嬰假之權利行使係屬性別歧視與職場平等措施,二者適用法條及罰則亦有不同。本局自109年迄今年10月止,共計受理性平申訴案件292件,申訴人自行撤銷件數計101件,已送經本局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違反性平法成立案件計83件,已完成裁罰件數計77件,裁罰比例達92.77%;在案件辦理天數部分,以113年已完成審定案件為例,平均辦理天數為92.3天,其中有17件為延長辦理天數之特殊案件,至於議員之數據與本局落差部分,數據統計有不同認知,本局會再了解釐清,以確實維護職場之性別友善。
本局針對民眾有職場上性別平等工作問題之相關詢問,皆會說明法律規定,並告知可透過相關勞資爭議調解方式以保障個人權益,如欲對雇主之違法作為提出申訴,則依規定以書面(申訴書)提出。本局受理後即依照申訴內容訪談勞資雙方以釐清是否有違法情形,受理時程均依中央勞動部所訂之「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第4條規定,於受理申訴後88天內完成訪查及提送本局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並做成審定(必要時得再延長1次88天),如有違法者,則依本府相關裁罰基準裁處並公布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