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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台北市吊車占用道路作業 應強化現場管理及交維措施

吊車占用道路作業 應強化現場管理及交維措施

  本市近期發生兩起移動式起重機(俗稱吊車)於道路作業時,與公車發生碰撞事故,雖無造成人員傷亡,但嚴重影響交通,造成用路人困擾與擔憂。分別是112年12月30日吊車進行收納吊臂副桿和副鉤時,副鉤碰撞到公車玻璃及113年1月20日吊車旋轉時擦撞公車車頂之虛驚事故。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派員檢查發現,肇災吊車廠商未事前調查吊車作業範圍及適當決定作業方法,違反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工地營造廠未確實巡視吊掛作業工作場所及連繫吊車廠商做好事前準備,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

  對此,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表示,使用移動式起重機作業,屬高度危險性工作,應依其機械及場地特性進行工作分析,事業單位可參考勞動部所訂之「起重機具作業安全管理計畫(範本)」訂定適合現場之管理計畫,並令工作者確實遵循;另外,移動式起重機或塔式起重機臨路作業時,如作業區域涵蓋道路一定範圍,應檢具交通維持計畫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勿因時間短暫等因素逕行作業,並請權責機關協助加強現場稽查。

  勞檢處處長梁蒼淇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移動式起重機相關安全規定,如經檢查發現有違反上述相關規定者,可處雇主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如因未依規定辦理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將予以嚴處並移送地方檢察署依法究責,另外,起重機駕駛如有過失者,亦將逕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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