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代表隊或體育社團之外聘運動教練有不當管教情事,造成學生身心傷害,教育部體育署為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於去(111)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教練之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範學校以聘書或契約聘任或進用,或以支給鐘點費、短期或臨時兼任、協助、支援、家長會或家長個人經費給薪等方式運用之運動教練,事前循校內程序報經同意,且於進(運)用前須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網址:https://unfitinfo.moe.gov.tw/query/logon.jsp)進行查詢欲進(運)用人員之消極資格,並由學校、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與該等人員立約;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該等人員後,應依規定定期至上揭系統查詢。
體育署依據「國民體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規定,與地方政府協力落實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外,並逐年建構區域化4級運動培訓體系,期深耕基層體育運動發展,為我國培育更多優秀運動人才;因應多元運動發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鼓勵學生適性發展,透過成立運動代表隊或體育社團,除落實每週在校除體育課外運動150分鐘政策外,亦可引導學生探索運動興趣並培養終身運動習慣,打造活力校園。
教育部已明文禁止運動教練體罰學生行為,有關專任運動教練之消極資格、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條文及規定,業經教育部於110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有專任運動教練之各級學校應依上揭法規規定,落實進行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
為確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於校園內,除專任運動教練外,對於其他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之運動教練,善盡管理之責,落實校園安全防護,體育署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教練之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重點內容為透過契約或約定書之訂定,載明約定外聘運動教練職責內容及消極資格等事項,另規範學校定期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進(運)用人員有無不適任情事,期杜絕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
體育署表示有關運動教練義務,亦建議納入契約或約定書範疇,包括遵守教育法令,保障選手(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於輔導或管教選手(學生)時,應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發展其健全人格,使選手(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並避免身心受侵害。學校運動教練如有違反前揭法令、行政規則或聘(契)約規定,經調查屬實者,除應視情節輕重,納入考核、懲處或予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及通報作業,以健全學校體育運動正向發展,請各地方政府配合共同精進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提供一個安心安全的學習訓練環境,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