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向燈是行車時的重要安全防護設備,汽機車改變行進方向前,均應先使用方向燈,讓其他車輛明確知道行車動向,並查看周邊有無人車,確認安全距離足夠時,再行改變方向,才能避免碰撞意外發生!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2項第1、2款規定,「起駛前」、「左(右)轉彎時」及「變換車道時」,均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全程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違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呼籲,開車時請確實使用燈光,確保行車安全與您的荷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