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獲時間:113年10月8日
三、查獲地點:臺北市信義區、臺中市北屯區
四、查獲嫌犯:郭○○(主嫌)等13人
五、查獲贓證物:查扣現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電腦、手機、銀行憑證、點鈔機、合約書等不法證物1大批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局與各銀行業者近來為打擊詐欺及洗錢犯罪保持密切聯繫,銀行於112年間向刑事局通報多間可疑公司帳戶交易異常,經刑事局經濟科及詐欺犯罪防制中心分析研判後,認該公司帳戶顯可能涉及賭博及詐欺洗錢行為,始據以偵辦。
(二)為斬斷犯罪集團不法收入來源以根除其經濟命脈,經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湯股檢察官鐘祖聲指揮偵辦後,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信義分局、文山第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七隊、科偵隊、第三分局、和平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隊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共組專案小組,經長時間蒐證完備後,於113年10月8日執行打擊行動,兵分多路同步前往臺北市信義區及臺中市等地執行查緝,順利查獲13名犯嫌到案,現場搜索查扣現金1,500萬元、電腦、手機、銀行憑證、點鈔機、合約書等相關涉嫌營利賭博及洗錢轉帳之證物,為追查不法所得,聲請扣押裁定洗錢帳戶內之不法資金1億6,000萬元、房屋及土地各1筆(市價超過2,200萬元),警詢後依營利賭博罪及洗錢防制法等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調查發現,該犯罪集團透過劉○○等人成立14間人頭公司,並利用人頭公司與涉案三方支付公司簽立代收合約,提供代收賭客儲值入金金流服務,部分賭客如遇到線上博弈網站不出金情形而提出詐欺告訴,致三方支付公司銀行帳戶遭通報警示,三方支付公司便會協助洗錢集團聯繫賭客簽立和解,並提供虛假文件(如與人頭公司服務合約、訂購單及顧客資料等)予警方,假裝交易為合法行為,以解除警示帳戶,並掩蓋實際上幫助賭博網站進行洗錢金流。
(四)刑事警察局呼籲,透過網路或電子設備等方式賭博財物者涉犯刑法第266條賭博罪,警方呼籲民眾切勿沉迷賭博,除涉及刑責外,亦將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另從事第三方支付業者應落實洗錢防制法遵義務,並依數位發展部訂定之辦法,依規定辦理服務能量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