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繳納使用牌照稅,如逾期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或在公共道路上違規停車包括「停車」或「臨時停車」,將遭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車牌辨識系統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受處1倍以下的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基隆市稅務局特別呼籲車主,未依照規定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車輛被註銷牌照後,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所稱「使用」是指行駛以及停放,而「公共道路」是指公路、街道、巷弄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
違反使用牌照稅處罰規定,罰則很重不可不慎。如對使用牌照稅有關事宜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打服務電話:(02)24331888轉732至738向稅務局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謝敏琪
聯絡電話:24331888轉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