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府訂定適用農業發展條例之耕地租約,租賃關係存續中且仍依約定用途使用者,承租人於變更承租人名義之日(訂立契約之日)前先徵得放租機關同意,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換約承租,並應於訂立承租人名義變更契約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會同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承租人名義變更換約:(一)原租約(二)新承租人為原承租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之戶籍證明文件影本(三)承租人名義變更契約書(四)新承租人確係自任耕作之切結書(五)新承租人每戶承租面積切結書。
申請承租縣有耕地需檢附之文件及資料:可至苗栗縣政府網站https://www.miaoli.gov.tw/land/下載,如有縣有耕地承租相關問題,請撥打地政處地權科037-55913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