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下稱本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含加熱菸)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
本法施行迄今近2年,透過中央跨部會及地方政府合作動員,從邊境攔檢、溯源追查、流通查緝、監測管制及衛教宣導等多元面向阻絕違法物品之流通與傳播,積極查處不法行為。自112年3月22日(本法修正施行日)至114年1月31日止,實體稽查及網路稽查電子煙及加熱菸共計61萬餘家件次,開立處分書計4,473件(電子煙654件、加熱菸2,606件、使用電子煙或加熱菸1,063件、網路電商及社群平臺等22家平臺業者150件),共計裁罰新臺幣約3.7億元。
惟仍有不肖業者或人士違法製造、輸入及於網際網路散布違法物品販售資訊,或入境旅客違法攜帶等方式,亦發現電子煙含毒品危害社會安全等事件。行政院責成相關部會需嚴加查處,並研議完善法規管制機制。國民健康署將持續透過跨部會及與地方政府合作,共同遏止電子煙等違法物品之流通,以保護國民健康。
啟動修法程序 完善法規管制機制
為有效杜絕違法物品之廣告、販賣、流通、使用,及強化網際網路違法行為管制,並賦予網際網路相關業者義務及責任,經檢討評估現行執法狀況,並透過與跨部會、地方衛生局與專家會議等徵詢各界意見,審慎研議法規管制機制。考量違法物品持續流通恐造成之社會安全與健康危害,有儘速施行之必要,衛生福利部已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 增訂第三章之一「網際網路之管理」,包含主管機關通知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反本法有關網頁資料相關配合事項、網際網路業者自主監測及管理之義務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 第十五條之二) 、境外網際網路業者提報法律代表之義務及相關配合事項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三);及其相關罰責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之一) 。
- 增訂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使用行為,沒入銷毀物品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 。
- 本次修正公布條文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 。
衛生福利部辦理本預告徵詢各界意見,後續將儘速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議事宜,期待全民共同攜手防制菸(煙)害,支持菸害防制法修法,期能於本會期送立法院會審議通過,共同守護國民的健康。
參考資料: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