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已於113年7月1日實施,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北市稅處已於114年2月27日陸續寄發輔導通知,針對下列3種對象:1.於113年6月30日以前自住房屋,惟尚未設立戶籍登記者。2.113年7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者。3.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且符合免徵標準(臺北市為10萬9,000元)全國累計超過3戶者,提醒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或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北市稅處表示,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除須符合自住3要件: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自113年7月1日起,另增加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該處前於113年8月、9月及12月分別寄送輔導通知,仍有部分民眾尚未辦竣戶籍登記,所以114年2月27日再次寄送輔導通知,提醒納稅人務必於114年3月24日前將戶籍遷入以符合上述規定,即可續按自住用稅率,免再申報。此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臺北市114年期為284萬2,000元)以下者,稅率由1.2%再調降為1%。
該處針對113年7月1日以後新取得房屋(如買賣、贈與、信託或繼承)者,已於114年2月27日寄發輔導通知,如符合自住要件,一定要在114年3月24日前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遷入,並向房屋所在地該處所屬分處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之房屋稅才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另外,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對於住家用免稅房屋,增訂自然人且全國以3戶為限的適用條件,如自然人持有住家用房屋且符合免徵標準(臺北市為10萬9,000元)全國累計3戶以下者,將主動免徵房屋稅。對持有免稅房屋超過3戶者,該處已於114年2月27日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於114年3月24日前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擇定3戶免徵房屋稅;如未擇定,將主動按114年2月28日住家免稅房屋稅額最高3戶從優免徵房屋稅,其餘房屋自114年期起將恢復課徵房屋稅。
該處再次強調,倘房屋於114年3月24日前仍無上述人員辦竣戶籍登記,將自114年期起改按其他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稅率為3.2%至4.8%),稅額將增加1.67倍以上!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疑問或繳稅問題,歡迎透過北市稅處網站「稅務視訊服務雲平台」,以視訊方式諮詢稅務問題,亦可就近向該處及房屋所屬分處洽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轉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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