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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新聞金門縣與政府機關簽訂之電子契約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與政府機關簽訂之電子契約屬印花稅課稅憑證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契約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該電子契約亦屬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之課稅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政府機關運用工程會建置政府電子採購網,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化採購機制進行採購決標後,以電子簽章方式與得標廠商簽訂之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於法律上具有相同法效果,依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核釋,該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依上開機制簽訂電子契約,如採實貼印花稅票方式完成納稅義務者,應列印電子契約以貼用印花稅票,建議納稅義務人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印花稅網路申報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以該系統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電子憑證(如:工商憑證、自然人憑證、健保卡)直接進行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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