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今(5)日部務會報通過「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今(113)年8月7日「地方制度法」第33條修正公布,在不影響現有區域議員及平地原住民議員席次的修法意旨下,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增訂無山地鄉的縣(市)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計算規定,並修正區域議員席次對應的人口數等規定。
內政部表示,這次「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的修正重點包括,縣(市)扣除原住民人口介於40萬至70萬,可增加1席區域議員所需的人口數為3萬人,並明定區域議員除因人口下降至母法規定的較低人口級距外,以111年選出之名額為準;明定依母法計算縣(市)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少於本屆名額且平地原住民人口多於4萬人者,仍以111年選出的名額為準。
此外,這次修正也參照平地原住民議員名額計算規定,增訂山地原住民議員席次計算及原住民議員保障規定,無山地鄉縣(市)山地原住民人口1,500人以上,選出山地原住民議員1人;超過1萬人者,每增加1萬人增1人;無山地鄉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均未達1,500人,但原住民人口合計達2,000人,選出原住民議員1人。
內政部指出,「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未來發布施行後,預估下屆基隆市、新竹市、彰化縣及雲林縣將可增加1位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山地原住民參政,也解決縣(市)因人口減少而議員名額驟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