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捐一經合法送達,如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如果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繳清,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以分散繳稅負擔。
金門稅務局特別叮嚀,納稅義務人辦理分期繳納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予以核准,但已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一定要依改訂的繳納日期如期繳納,如有一期未依限繳納,就必須一次繳清尚欠之餘額稅款,請欠稅人要特別留意。
例如A君因被公司裁員,致經濟狀況不佳,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遭移送強制執行。A君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後,可提供收入不穩定,一次繳納有困難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行政執行分署說明並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一次繳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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