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財政稅務局指出,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無論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每次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處0.3倍罰鍰,最高累計裁罰0.9倍。
財稅局說明,若民眾名下有一輛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1230元,因欠繳113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113年4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滯納期滿日期為113年5月31日,該自用小客車113年8月18日在公共道路上被查獲使用,依規定需繳納當年度使用牌照稅11230元外,另外也要處以113年1月1日至113年8月18日期間未徵起本稅7087元之0.3倍計2126元罰鍰,惟本稅不再加徵滯納金。
財稅局提醒,車主如欠繳使用牌照稅,請儘速向財稅局或派駐監理機關之財稅局櫃檯服務人員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繳納,以免受罰。
若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至726或721、722、734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