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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新聞金門縣信託房屋報繳契稅規定

信託房屋報繳契稅規定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信託房屋是否需課徵契稅,課稅關鍵在於移轉對象是否為委託人之外的人。信託關係人簽訂之不動產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即自益信託),該信託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或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係屬形式上移轉,免報繳契稅。

  稅務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14條之1規定,信託關係人間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移轉所有權,於下列情形不課徵契稅:

一、 信託行為於成立、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

二、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

三、 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或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

       另依契稅條例第7之1條及財政部96年11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604557670號令釋規定,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應由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之期限申報繳納贈與契稅,並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

       如對上述內容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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