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公告
主旨:公告劃定「本市海岸線、漁港,復興山區及土石流地區」為警戒區域範圍(如附件)限制通行,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8時起生效,違反規定者,執行機關將予強制執行。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
公告事項:
一、為因應凱米颱風各項災害防救應變事項,茲劃定下列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警戒區域範圍:
(一)本市海岸線、臨海地區及復興山區非持有通行證者不得
進入。
(二)漁港泊地船隻准進不准出。
(三)本市土石流潛勢溪流地區經農業部發布土石流黃色或紅色警戒時,列入危險警戒區域管制,必要時命其離去;
其警戒之撤除,由行政院農委會另行發布。
二、本公告自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解除臺灣海峽北部海域海上颱
風警戒區域後自動撤銷。
三、違反本公告內容者,執行人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27條規定,以間接或直接方式強制執行之,並得依災害防救法第55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