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獲時間:113年4月10日
三、查獲地點:臺中市西區
四、查獲犯嫌:王○○(女、60年次)、王○○(女、73年次)、邱○○(男、65年次)。
五、查獲贓證物:查扣仿冒HERMES、LV、CHANEL、GUCCI、DIOR等精品服飾、包款、配件等商品近五千件證物。
六、案情摘要: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情蒐時,在臺中市發現有商家聲稱販售二手精品,然實際卻販售疑似仿冒商品,遂成立專案小組並進行偵查,經採證後委請商標權利人辨識確認為仿冒商品並鎖定2間販售店家。
(二)專案小組進行長期蒐證及跟監埋伏後,確認犯嫌進貨及倉儲場所,發現王嫌等人長期從大陸地區進口仿冒商品,且分別開設精品店於臺中市區內,以市價1折起販售大量仿冒精品,商品種類包含髮飾、首飾、服飾、包款、鞋類、墨鏡及生活用品等,店裡擺放商品幾乎皆為仿冒商品。專案小組旋即於113年4月間,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搜索票,針對2處營業場所執行搜索,共計查獲犯嫌王○○等3人到案,扣案仿冒精品近五千件。全案經偵詢後,將依違反商標法罪嫌,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三)案經商標權人辨識扣案物,確認皆為仿冒商品,然部分查扣物竟與原廠之防偽技術趨近雷同,難以辨別真仿品,需使用原廠之儀器方得辨識!全案經估算侵權市值逾新臺幣2億元,危害商標權人法益甚鉅,為近年來偵破扣案件數及侵權市值最大宗之仿冒精品案件。
(四)依據商標法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近似商標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警方保護我國智慧財產權決心不容挑戰,呼籲民眾勿有僥倖心理販售仿冒商品,警方將持續針對相關違法案件加強查緝,以確保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