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 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府建都字第11300469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理113年度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作業。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二」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公告事項:
- 交換標的之標示、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狀態、使用現況等,詳如公有土地清冊。
-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交換之優先順位,以下列方式定之:
- 劃設年限:
- 劃設皆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為優先。
- 部分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其次。
- 前項各款有二件以上投標,以土地總價較高者得標,土地總價相同時,以抽籤方式定之。
- 第一項土地總價之計算,以投標當期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 劃設年限:
- 申請對象:位於金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私有土地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但有下列情事者,不得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
- 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開發許可等整體開發方式取得者。
- 已設定他項權利。但經他項權利人同意於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同時塗銷原設定他項權利者,不在此限。
- 出租、出借、被占用、限制登記或有產權糾紛情形者。
- 已興建臨時建築使用。但經臨時建築物權利人同意於勘查前自行拆除騰空,或願意贈與公有並經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持有年限未滿十年。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親間贈與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三十日(113年6月15日至113年7月14日),計三十日。
- 公告地點:金門縣政府及各鄉鎮公所。
- 受理申請單位:金門縣政府建設處。
- 受理期間:自113年7月15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
- 申請方式: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檢附申請書件向本府申請。
- 對交換標的有異議提出期限:自113年7月6日起至113年7月15日止。
- 本公告未盡事項,悉依照「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
- 本公告之公有土地清冊、申請書件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逕至本府網站http://www.kinmen.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