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勇在公司裡負責辦理勞資會議事務工作,為了怕大家忘記要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所以阿勇把會議時間固定在每年3、6、9及12月的第一個星期一,但經常會有人臨時有事無法出席,阿勇感到很困擾,也擔心公司會違反規定。臺北市勞動局提醒,勞資會議依法至少每三個月開一次,但每三個月該怎麼計算?其實有更彈性的計算方式。
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中「每3個月」計算方式,係指事業單位成立勞資會議後,自行訂定3個月(或低於3個月)之週期內,至少召開1次定期勞資會議。但事業單位如有特殊情形之考量,例如勞資會議代表成員分散各地,不容易敲定開會時間,可於成立勞資會議後,採行自訂每3個月(或低於3個月)週期,較有彈性,舉例來說,2月1日至4月30日為第1週期,5月1日至7月31日為第2週期,8月1日至10月31日為第3週期,11月1日至1月31日為第4週期,在這四個週期內分別至少召開1次以上之勞資會議,即符合每3個月舉辦1次之規定。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提醒,勞資會議的成立的目的是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雇主應落實勞資會議,運用勞資雙方溝通平台,預防勞資爭議及穩定勞資關係,此外,如未舉辦勞資會議,卻有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等相關措施,勞基法仍會有相關處罰,事業單位應積極審慎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