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111年第2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開標結果如下:
一、本府111年第2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計1標,業於本(111)年10月20日上午完成開標作業,決標金額新臺幣232,960元,如欲了解開標結果,請至地籍清理專區>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作業> 111年第2批開標結果查閱。
二、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10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上開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10日內(111年10月31日),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本府(地政局)申請承買,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符合得主張優先購買權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為土地占有人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占有土地四鄰、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村(里)長或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一人之證明書及印鑑證明;但現任之村(里)長出具蓋有村(里)辦公處印信之證明書者,免檢附其印鑑證明。
2.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於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地政機關規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