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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新聞嘉義縣未訂定工作規則 最高可罰鍰30萬!

未訂定工作規則 最高可罰鍰30萬!

在嘉義縣某公司任職的小豐(化名)因工作屢次遲到被主管記警告1次,擔心因此被公司解雇向縣府提出疑問,經縣府調查該公司以工作守則懲處小豐並無不可,但該公司自今年5月20日僱用勞工人數達30餘人,卻未制定工作規則,認定仍屬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裁罰2萬元罰鍰。

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表示,小豐受僱於公司,應該遵守一定規範,公司依內部規定所作懲處尚屬合法範圍,但若公司僱用勞工人數已達30人以上,則應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就工時、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另訂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公告印發各勞工,讓勞工有所依循。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僅是最低標準規定,公司內部規範制度,則需要透過工作規則訂定,讓勞動條件與紀律制度化,例如請假程序、獎懲標準、升遷方式等,藉此激勵員工,也有助於管理,避免不必要的勞資爭議。

此外勞工工作若屢次遲到,公司不得逕以曠工扣薪或以不能勝任工作理由資遣員工,應依工作規則中所訂的懲罰標準列入紀錄,若違反規定紀錄達一定次數,則符合勞基法第12條所規定情節重大,才可資遣勞工。

勞青處長陳奕翰說,公司訂立工作規則前,可參考勞動部提供的工作規則範本,再依工作實際態樣訂定工作規則,但內容不可低於勞動基準法,如遇爭議事項,建議與勞工多多協商,避免不必要爭議,如有疑慮,可洽詢勞青處05-3620-123轉分機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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