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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經消費光電設置屋頂型超過六成 地面型優先確保農漁發展及環境生態 且核電非產業需要的綠電

光電設置屋頂型超過六成 地面型優先確保農漁發展及環境生態 且核電非產業需要的綠電

有關立法院國民黨團昨(14)日指控加速推動光電導致農漁林的土地遭受負面影響,經濟部鄭重澄清,目前光電設置仍以屋頂型超過六成,地面型光電需避開環境敏感區域,優先以複合利用、不利農業經營土地為主,且經濟部已建立漁電共生環社檢核等機制,減少社會、環境及生態的衝擊。至於核能並不屬於國際供應鏈承諾RE100定義的再生能源,光電和風電等再生能源才是台積電等產業需要的綠電,而重啟核四更已被公投否決,核四封存也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決策,前次公投時所在地侯市長也有明確表態,不解為何國民黨立委仍主張重啟核四。

經濟部表示,推動光電一向以空間的複合利用為優先,迄今屋頂型光電仍佔總體設置量的六成以上,且目前仍繼續積極推動屋頂型光電,從「班班有冷氣、校校會發電」的校園屋頂光電,到近日三讀通過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之一,要求新建或改建建物,屋頂規模達一定面積以上者應設置光電,代表政策積極引導光電朝向屋頂型設置,並無所謂為推動光電而放任業者圈地、破壞農漁林地及環境生態之情事。

經濟部說明,至於地面型光電的土地選擇,同樣應優先採複合利用,或低地力、土壤鹽化、地層下陷等各類不適合農用的土地,並尊重農委會及內政部等土地管理之主管機關,故現階段農地設置光電以「畜電共生」、「漁電共生」及農委會公告的「不利耕作區」為主,確保光電與農漁業等既有使用共存共榮。

針對漁電共生部分,經濟部已建立漁電共生環社檢核等機制,本於「養殖為主、光電為輔」劃設漁電共生專區,除要求需有養殖事實外,亦透過環社檢核,減少光電開發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此外,為維護漁電共生養殖戶權益,本部公告漁電共生公版契約範本,並於電業籌設許可審查時,要求需取得全數土地地主同意及養殖戶同意文件。

經濟部進一步指出,為減緩地面型光電對環境生態及周遭社區的衝擊、影響農漁發展,故以低地力土地劃設綠能發展專區,並以遴選優質廠商的方式設置光電,同時引導業者妥善與民眾溝通。

經濟部補充,台糖及國有土地招租的部分,也都有經過林相、生態、環境評估,同時為確保土地現有承租者,也會以其意願及權益優先,不會強迫其轉作光電或放棄承租權利,國產署也重新檢討現行提供土地開發同意書予光電業者之作法,此外,土地招標程序皆有把關、符合相關法律規範。

經濟部再次強調,面對2050淨零及國際供應鏈RE100的承諾,綠電已經是產業的必需品,核電並不屬於RE100定義的再生能源,更不用說用過核燃料的最終貯存位置難尋,相較之下,光電屬低度開發、空間可複合利用,不論是地面型或水面型,於光電案場結束後,即可恢復農、漁業用途,且廢棄光電板回收已有成熟處理機制,因此推動光電等再生能源才是產業需要、環境永續、邁向淨零且可兼顧多元價值的能源政策。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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