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表示,跟蹤騷擾防制法係以「聚焦性別暴力案類」、「行為犯罪化」、「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補充現行法之不足」及「納入跨部會協力機制」之原則立法,藉由刑罰化及書面告誡制度,達到迅速嚇阻跟蹤騷擾行為的效果;此外,對於可能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之緊急案件,由警察機關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透過拘提、逮捕或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等刑事強制處分,有效降低行為人再犯機率。
警政署指出,統計至今(112)年4月30日止,各警察機關共受(處)理2,724件跟蹤騷擾案件,其中當事人雙方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者,計有1,161件(42.7%),餘各類關係合計1,563件(57.3%);行為人性別以男性較多,共2,322人(85.3%),女性則為274人(10%),餘為網路騷擾等行為人性別不詳之情形,計有128人(4.7%);被害人性別以女性2,453人(90%)居多,男性則為271人(10%)。
警政署說明,各類跟蹤騷擾行為態樣排名,以「通訊騷擾」占最多(1,698次,24.42%),「盯梢尾隨」次之(1,500次,21.58%),「監視觀察」則是排名第三(1,215次,17.48%)。各警察機關共核發1,988件書面告誡,其中當事人雙方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者計核發856件,餘各類關係合計核發1,132件。超過8成以上案件經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後行為人即未再犯,違反跟蹤騷擾保護令者僅26件;另涉及人身安全案件,建請檢察官聲請羈押者計53件,法院裁定羈押計24件。
警政署強調,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施行以來,各警察機關均以執法專業與積極態度審慎應對,透過中央及地方通力合作及個案逐案控管,持續貫徹各項防制工作,務使保護工作落實到全國每一個角落。並呼籲男女雙方追求感情應保持相互尊重,對於不舒服的追求行為如制止無效,應儘速向警方報案請求協助,以獲得適切的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