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1月12日10時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興派出所警員黃三原執行勤區訪查勤務時,行經南清道路發現一名行動不便男子,因為電動輔助車輛電量耗盡無法動彈,員警發現時立即上前協助,主動詢問男子住處,以人力方式協助推動電動輔助車將男子護送返家,男子對於警方主動協助相當感激。
經了解該男子姓陳年約40歲,由於四肢行動不便,外出時皆需要仰賴電動輔助車輛外出,當天因未注意電量是否充足,才在路上失去動力,自己卻又因為行動不便無法動彈,多虧警方即時相助,才得以順利返家。
警方呼籲,家中如有身心障礙者應該儘可能陪伴外出,醫療用電動輔助車也應定期保養充電,以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