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於113年11月06日接獲民眾報案稱:「渠所有之自小車遭竊」,員警江柏寬受理後積極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該車竟是因違停又未懸掛車牌,遭拖吊移置至保管場,結束一場烏龍誤報。
經查游姓報案人稱於11月5日10時許將車輛停放於頭份市中山路旁騎樓,於6日發現車輛遭竊,乃向頭份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後調閱該車行車軌跡,未發現該車行蹤,車主表示因近日準備至監理站辦理停牌故將車牌拆除,後經員警擴大調閱附近路口監視器,竟發現該車係因違規停車且未依規定懸掛車牌,遭交通警察隊拖吊移置至竹南保管場,確認非遭竊,顯係誤報,警方將通知車主前來銷案。
警方呼籲用路人停車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違停,亦不得任意拆除車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四項之規定,汽車未懸掛號牌於道路停車者,處新台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以下之罰鍰,汽車並當場移置保管及扣繳其牌照。用路人如發現車輛疑似遭拖吊,請查看地面上有無以粉筆書寫拖吊場名稱及電話,或打電話至拖吊場查詢,避免誤報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