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稅務局表示,113年7月起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才能享有1.2%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為維護取得居留證之外國人居住權益,財政部日前已發布釋令,放寬只要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土地及房屋坐落地址和居留證一致,且該屋無出租或營業使用,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同樣能享有房屋稅課徵自住住家用優惠稅率1.2%。
稅務局說明,居留證地址之土地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之規定,也同樣可享受地價稅自住優惠稅率2‰。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之權益,如符合上述自住規定,請記得於當年度房屋稅、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房屋稅3月22日前、地價稅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則自次年度開始適用自住稅率。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請撥服務電話(082)325197,房屋稅分機:306、308、309、310、311,地價稅分機:303、312、31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