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眾自行翻越捷運月臺門之行為,後續將依相關行為人之行為樣態分別移請偵辦或交付裁罰。除了可能涉嫌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責,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另外根據大眾捷運法第44條第2項規定,「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不得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至5款規定,「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同法第5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可處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捷警隊將會持續在站體內外加強巡查勸導,共同維護捷運旅客安全的乘車環境,同時呼籲民眾珍愛生命,多關愛自己,也多關心周遭的人,若您或身邊的人有心理困擾,可撥打1925(依舊愛我),安心專線將24小時全年無休,持續陪伴,服務你和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