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至3個月。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未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以下罰鍰;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賦予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應維護現場、協助救護傷者及配合 警方釐清肇事經過等義務,避免可能因延誤就醫造成的無謂傷亡,維護雙方權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呼籲:過年期間各大觀光風景區及宗教廟宇周邊路段車流量較平時增加,發生事故機率跟著增加,如果發生交通事故,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即刻報警處理,切勿以為人沒受傷、小碰撞、車損輕微,就直接離開現場,以避免事後被追究肇事逃逸或未依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