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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台北市遏止職場霸凌 公部門不能免責

遏止職場霸凌 公部門不能免責

  今日有議員質詢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課長涉及對同仁霸凌事件,臺北市勞動檢查處獲悉後,立即派員前往該機關,了解有無制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或有無執行紀錄,以維護勞工權益。經勞動檢查發現,該機關已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惟部分預防之必要措施尚未執行,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部分規定,勞檢處依法通知限期1個月改善,如複查仍違反規定者,依法開罰3萬至15萬元;若違反前述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病者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條規定,勞動部於103年7月3日所修訂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適用範圍涵蓋政府機關,適用對象為技工、工友或其他工作者,排除具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102條規定的公務人員。

  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政府機關所屬人員身分多元,有公務人員、技工、工友、以工代賑人員或志義工;公務人員如遭受職場霸凌,依機關申訴管道申訴,以維護相關權益;對於政府機關如有僱用技工、工友或工作者(職安法所稱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如以工代賑人員),應依職安法規定,訂定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

1.辨識及評估危害。

2.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3.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4.建構行為規範。

5.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6.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7.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8.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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