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之產品安全及計費準確性,確保交易公平,協助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經濟部於111年1月13日公告實施「電動車充電設備」產品自願性產品驗證(VPC),並於111年10月12日公告「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技術規範」,自112年1月1日實施電能計量檢定要求,未經檢定合格之「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供交易使用,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表示「電動車充電設備」分成交流(俗稱慢充)及直流(俗稱快充)類型,交流類型之驗證標準為CNS 15511-1「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一般要求(含安規及交流通訊相容性)」、CNS 15511-21-2「電磁相容性」及CNS 15700「充電槍介面及纜線安全要求」;直流類型之驗證標準為CNS 15511-1「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一般要求」、CNS 15511-21-2「電磁相容性」、CNS 15511-23「直流充電設備安全性」、CNS 15511-24「直流充電設備通訊相容性」及CNS 15700「充電槍介面及纜線安全要求」,驗證方式為試驗報告加工廠檢查。
「電動車充電設備」計量檢定之標準為「電動車輛供電設備檢定檢查技術規範」,重要檢定項目包含準確度試驗、重複性試驗及時間準確度等,凡共用同一封印之多槍電動車輛供電設備,經修理、調整或改造者,應全數申請重新檢定,檢定合格後,各槍應加貼檢定合格單,以資識別。
經濟部呼籲,為使廠商落實商品之安全性與標示正確性,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選購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時,應購買有貼附「自願性檢驗標識」(圖例如附檔)之商品,充電設備之安裝應由專業技師依法規規定施作,並向台電公司申請竣工送電審查,以確保用電安全。使用時應確實依照「使用說明書」之使用方法、警語、聲明及注意事項正確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說明如下:
(一)充電前:應先確保充電介面與電動車所使用介面相容,避免誤插或硬插造成「電動車充電設備」不正常供電或運作。
(二)充電中:「電動車充電設備」充電電流相當高,應:
1.嚴禁拔取或觸碰充電槍及纜線。
2.避免使用轉接頭。
3.避免乘坐在車內。
(三)充電後:應先確保充電已確實完成,並關閉「電動車充電設備」,再行拔除充電槍頭。
(四)檢定合格印證貼附於計量模組之外殼開啟處,以防篡改設備相關功能,並加貼檢定合格單於電動車輛供應設備正面明顯處,消費者選購時或使用「電動車充電設備」時,建議確認該印證貼是否完好未毀損,確保交易公正性。
經濟部提醒,消費者對於所購買之商品多一些瞭解,商品使用時就有多一分安全保障,消費者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商品安全資訊網」(https://safety.bsmi.gov.tw/)項下查閱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7123洽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發言人:謝代理局長翰璋
辦公室電話:02-23431711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承辦單位:第三組組長王俊超
辦公室電話:02-23431777 行動電話:0966-508356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新聞聯絡人:秘書室科員許瓊文
辦公室電話:02-23431900 行動電話:0905-286250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