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群媒體平台的崛起,自媒體興盛的年代之下,年輕世代的消費者在購買食品的時候,接受資訊不再受限於傳統的廣告形式,反而會選擇自己喜歡的網紅、KOL,透過這些頻道分享的食品開箱或是試吃資訊,納入自身採購食品的考量。
近年來隨著網路交易蓬勃發展,帶動網路經濟之興起,但是也產生諸如:未標示聯絡資訊之幽靈賣家,或以介紹高檔食材為幌子,實際上出售劣質食品之誇大賣家,充斥於網路世界,從而造成消費糾紛。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張局長蕊仙提醒,於網路販售食品須符合以下4大規範:
1、辦理食品業者登錄
不論從事加工、餐飲、輸入及販售業者皆應辦理食品業者登錄,才可始得營業,如有登錄不實或未依規定完成食品業者登錄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4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
2、網頁內容須符合定型化契約:
網路頁面內容應包含企業經營者資訊、解釋原則、商品資訊、付款方式說明、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商品交付、商品訂購數量上限、受領物檢視義務、消費者爭議處理及訴訟管轄等資訊。
3、進口食品應合法辦理輸入查驗登記:
自國外輸入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容器具等,凡作為販售等商業用途,都需要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輸入食品查驗登記申請,經過報驗、書審、抽驗等程序,查驗結果符合規定才能進口。違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可處販售者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4、產品外包裝需有完整中文標示:
產品資訊應包含品名、內容物、淨重、負責廠商或製造廠商聯絡資訊、有效日期、原產地、營養標示、基因改造、過敏原等內容。若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