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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桃園市【房屋稅自住輕稅,戶籍是關鍵!】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再次寄發設立戶籍輔導通知書,提醒如期設立戶籍以免影響權益!

【房屋稅自住輕稅,戶籍是關鍵!】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再次寄發設立戶籍輔導通知書,提醒如期設立戶籍以免影響權益!

113年7月1日起,自住住家用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之規定,為避免納稅義務人不瞭解新規定及確保其權益,稅務局對113年6月30日以前為自住房屋且尚未設戶籍者,再次於114年2月10日以掛號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務必於114年3月24日以前辦好戶籍登記。

稅務局說明,自113年7月起,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2%,條件如下:

一、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因此,113年6月30日以前之自住房屋,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今年3月24日以前務必辦竣戶籍登記,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未依限辦竣戶籍登記的房屋,將自114年期開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3.2%至4.8%)課徵房屋稅,114年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繳款書稅額會較自住房屋至少增加1.67倍以上喔!

如在114年2月28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及現值在一定金額標準(桃園市114年期為177萬7,400元)以下者,稅務局就會主動改按全國單一自住用稅率1%課徵房屋稅,倘房屋現值超過該金額者,則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舉例說明:某甲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該屋現值為100萬元,如符合自住房屋條件,114年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繳款書稅額為1萬元(即現值100萬元*稅率1%=稅額1萬元);如該屋供自住使用,但沒有某甲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辦竣戶籍登記,則114年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繳款書稅額為3萬2,000元(即現值100萬元*稅率3.2%=稅額3萬2,000元)。

稅務局再次提醒,持有房屋供自住使用但尚未辦竣戶籍登記的民眾,請把握剩下時間,即早遷入戶籍,如尚有疑問可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5至310。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3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6、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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