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納稅義務人反映土地已過戶他人,為何還收到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依土地稅法規定,每年係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1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9月1日以後再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新購土地地價稅就由原所有權人繳納。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13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自11月1日至同月30日止,因繳納期間末日適逢假日,截止日順延至12月2日,逾期繳納者,每逾3日加徵1% 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因此,請民眾務必要依限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