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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114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簡章

114年建置性創傷復原中心計畫簡章

●計畫辦理期程: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

●計畫申請期程:即日起至113年12月6日 

●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以下資格之一:

(一)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二) 財團法人機構、基金會、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者。
(三) 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四) 經核准登記並領有開業執照之私立心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
二、 受補助單位應配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 
(一) 具我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 具我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三)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四) 於本計畫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至少3年以上經驗者。
●服務對象:遭受性侵害、性騷擾、跟蹤騷擾、親密關係暴力、性影像遭外流或散布等性別暴力之被害人;並以性侵害、性影像遭外流或散布之被害人為優先。

●申請單位請檢附以下資料,並於申請期程截止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通訊地址: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6樓),收件時間以送達本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非郵戳時間,請自行考量送(寄)達時間,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附件5)書面資料一式5份及電子檔。
(二) 單位立案證明影本1份;倘為人民團體應檢附章程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證書影本各1份。
(三) 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會談核准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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