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或其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如金融資產公司)拍賣土地,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代為扣繳。
金門縣稅務局提醒您!拍定或承受土地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農地農用要件者,應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公文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拍賣土地如符合相關減免資格,並依規定申請經稽徵機關更正後,如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因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將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
民眾若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服務電話082-325197#203、208、210,洽詢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