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取得的法拍屋,屬於買賣行為的一種,為契稅課徵範圍,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填妥契稅申報書,並檢附權利移轉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向房屋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標購拍賣房屋,係以法拍取得的價格或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從低計算契稅稅額。假設陳先生法拍取得某房屋全部持分,房屋拍定價為200萬,而房屋評定現值為30萬,雖申報時移轉價格應填寫拍定價200萬,然而契稅核定時將從拍定價及評定現值兩者間從低認定,即該屋核定契稅為房屋評定現值30萬乘以買賣稅率6%,陳先生應納契稅為1萬8千元。
稅捐處再次提醒民眾,請務必在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契稅申報手續,如果超過時間,每超過3日,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千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