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上個(8)月查獲中正區某間寵物餐廳以販售水果盤方式讓民眾與大嘴鳥近距離互動,獲取利益情形已涉及動物展演,動保處已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
動保處表示,民眾在今年5月報案表示,中正區寵物餐廳飼養許多特殊寵物,在用餐期間,服務員除了主動到各桌說明可與和大嘴鳥互動,並在觀賞大嘴鳥前,還會詢問是否加購75元的水果盤,可以讓大嘴鳥停在民眾手上。業者藉由觀賞動物時推銷商品而間接獲得利益,仍涉及違法,動保處即派員到現場調查,確認業者的經營方式與民眾敘述一致,業者安排服務員向消費者說明與動物互動規定,同時推銷販售水果盤供民眾餵食大嘴鳥,此經營方式明顯是利用動物進行展演來獲取利益,業者因違反動保法第6條之1規定,遭動保處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
動物保護法基於動物福利規定有「任何人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主要是為避免民眾任意以動物展演作為噱頭,以餵食、表演、騎乘、觸摸、釣撈,及其他非人道展示壓榨動物,或使動物被顧客反覆逗弄戲耍,而長期處於驚嚇、迫害或過度勞逸情形。除具申請許可的業者,或符合農業部公告免經許可之展演動物類型、條件、方式或場所外,有類似情形皆屬違法情形,可處新臺幣5萬元至25萬元。如民眾有遇到餐廳內飼養動物違反動保法疑慮,可立即撥打24小時動物保護專線1959,或使用「臺北市政府LINE@」進行通報,動保處將依法處理,嚴懲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