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ensexonline.com
北部新聞基隆市出具收據者如載明以票據支付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

出具收據者如載明以票據支付及載明票據名稱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所規定之應稅憑證,所以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票據(支票、本票、匯票)為支付工具,代替銀錢而收取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之應稅憑證。

    稅務局表示,按印花稅法規定,營業人、機關、團體或個人收受票據所出具之收據,其於領取票據前已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可免貼用印花稅票。惟俟領取票據時,仍應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視為銀錢收據,依印花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應由立據人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陳明君

連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715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