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本府原指定市定古蹟「西子灣蔣介石行館」,重新指定其古蹟名稱為「西子灣行館(原高雄觀光館)」,並廢止原公告之「西子灣蔣介石行館」名稱。
二.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規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高雄市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審議會113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
三.公告事項:
- 原本府93年4月9日高市府文二字第0930020248號公告指定古蹟名稱「西子灣蔣介石行館」,重新指定其古蹟名稱為「西子灣行館(原高雄觀光館)」。
- 重新指定名稱理由:考量該棟建築經過修復工程,已回復至創建時期風貌,各項重要建築元素逐一復歸,其歷史價值應重新定位於日治時期,並對文化資產價值重新檢討評估。
- 另旨案市定古蹟原93年4月9日公告之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為高雄市鼓山區鼓南段四小段0013、0045、0047、0046、0050、0051、0052等7筆地號,面積約30,439平方公尺。後經98年12月24日公告座落土地及範圍變更,變更後定著土地地號及面積為鼓南段四小段1(部份)、43(部份)地號,面積1,501平方公尺。
四.因所有權人國立中山大學於99年8月6日辦理建物定著土地分割後,增加1-3、43-2等兩筆地號,故於公告中新增該兩筆地號。
五.如有不服本處分書者,得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處分書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並由本府函轉文化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