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回應社會快速變遷及教育環境、資源之大幅變化,並兼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中關於融合教育、通用設計、合理調整及兒童表意權等理念,「特殊教育法」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其重點計有「強調特教學生及幼兒人格及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特教學生之學習權益及教學活動參與,不得有歧視之對待」、「落實學生個人表意權」等,教育部透過「113年度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宣導特殊教育法及法規重點,期為特教學生營造友善融合教育環境,持續深化特殊教育。
配合「特殊教育法」之修法,112年6月起持續啟動修正特殊教育法相關授權子法,共計修正36項法規命令,其中涉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部分重點法規及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與人員進用辦法」:
明定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之班級學生或幼兒人數上限,以及訂定至遲應達成各教育階段師生比的期程;增列有關月薪制特教學生助理人員進用之規定,由各主管機關統籌調度至學校、幼兒園服務,將提升助理員勞動條件穩定服務人力,以持續提供學校及幼兒園更良好的特殊教育服務品質。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
明定鑑定評估人員辦理評估時,學校應給予公(差)假、課務排代費、施測費、跨校鑑定評估費及每份綜合評估報告給予至少1,100元,予以鑑定評估人員合理報酬。另規範每人每學年案量不得超過10案,並藉由統一訂定培訓課程名稱及時數、規範各主管機關應互相承認證書效力、完備行政支持網絡,以及增置專責辦理鑑定評估之特殊教育教師,將已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納入可進行評估之人員,全面減輕鑑定評估工作之負擔,進而提升鑑定之量能及品質。
三、「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增列提供無障礙設施,並增加進用全時或部分工時教師助理員及住宿生管理員,持續完善學校就學設施及完備人力支持網絡。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增訂學校校長應協調校內各單位及相關人員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以及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減少班級人數之評估程序;另明定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導師,參加融合教育研習時,學校應協助其課務及導師職務派代。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明定特殊教育評鑑項目以法令規定者為限,並得併同校務評鑑、校長績效考評等方式辦理,以減輕學校及幼兒園負擔。另評鑑結果以通過制取代等第制,對於評鑑結果為通過者予以獎勵;未通過者,除學校應研擬具體改善措施外,主管機關應提供其必要之輔導與資源協助。
國教署表示,透過修正特殊教育法及其授權子法,持續完備特殊教育體系,精進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服務品質,以期適性揚才,成就每一個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