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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部新聞金門縣各級政府機關書立之權利移轉證書免納印花稅

各級政府機關書立之權利移轉證書免納印花稅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民眾收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院及各縣市政府等機關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持該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屬各級政府機關所立之憑證,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之行政機關,以其名義所書立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不論其預算編列方式或資金來源,可依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規定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補充說明,倘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立據人非政府機關,尚無印花稅法第6條第1款免納印花稅規定之適用,例如:「自辦市地重劃會」出售抵費地所立產權移轉證明書,仍需依規定完納印花稅。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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