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最近接到稅捐處裁處書,才知道汽車因為沒繳強制險已被註銷牌照,之前只要接到燃料費牌照稅單都有按期繳納,不知汽車牌照被註銷才會開車上路,稅費他會照繳,但裁罰能否撤銷?
稅捐處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強化並實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立法目的,在111年6月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新增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在汽車強制險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後,如未再行投保,金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汽車牌照。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的車輛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另就補稅額裁處2倍以下罰鍰。而在車輛強制險到期前與過期後,保險公司、金管會都會通知車主儘快處理汽車強制險問題,是車主對這些通知置之不理,才會造成車牌被註銷的結果,不能再主張因為不知道法規而免除行政罰責任。
稅捐處貼心提醒,除了強制險以外,不論牌照稅或燃料費,都是定期開徵的稅費,車主倘未收到繳納通知,切勿心存僥倖,及時打電話向稅捐處(牌照稅)和監理機關(燃料費)詢問,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