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草案
有關檢警調閱使用者資料,因通訊使用者資料沒有通訊內容,且所涉隱私程度低,亦非屬大法官解釋之秘密通訊自由涵攝範圍,並衡酌詐欺犯罪常使用人頭門號製造斷點,需迅速調閱使用者資料,避免錯失偵查或追返遭詐金流時機,且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仍需經法院許可;為確保人民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警政署訂有「警察機關調取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管制作業要點」,並依規定進行管制與稽核作業,無侵害民眾隱私之疑慮。
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有功人員獎勵及檢舉條款
內政部警政署係為負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提案領銜主責機關,在草案研擬過程,均透過跨部會專案小組共同研擬草案條文並與專家學者充分討論,研擬過程具一致性、完整性,並納入打擊詐欺犯罪之需要,朝野立委、民間團體如有更具體做法,警政署必廣納建言。
對於民眾檢舉詐欺犯罪以及鼓勵員警積極查緝獎金認定標準,該條款僅作原則性之規範,相關細節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訂定原則將採從寬從優方式認定,以獎勵公私協力,共同打擊詐欺犯罪。另有關民間團體質疑恐增加員警負荷乙節,警政署在打詐新四法施行初期,戮力查緝之下定會逼出潛藏犯罪黑數,增加案件發生;惟在新法施行之後,對於治安狀況定會有所抑制,亦可減輕員警工作負擔。
最後,打詐新四法已送立法院審查,為加速推動各項具體打詐作為,警政署呼籲各界多予支持,透過公私協力,賦予行政機關打詐利器,全方位守護民眾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