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如音樂演奏、戲劇、舞蹈表演等,如有對外售票且收取費用者,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徵免手續。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音樂演奏與戲劇、舞蹈表演皆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2、3款之課稅範圍,如有對外售票並收取費用時,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並於演出後繳銷剩餘票券辦理結算申報,依票價收入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也提供減徵娛樂稅的節稅小秘訣,主辦單位只要於演出活動開始前一個月,檢具相關文件向文化部提出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或減徵娛樂稅之認可申請,經文化部認可後會發給認可文書並載明認可範圍後,便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及減半課徵娛樂稅;另於本縣公有場館演出者,其徵收率可再減半課徵。
民眾如對於娛樂稅有任何問題,可撥打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10,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