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可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處指出,納稅人如對稅捐核定不服時,可填寫申請書具明理由申請復查,申請書可至該處所轄各分處索取,或經由該處網站下載申請書表運用;申請方式可以郵寄、臨櫃或直接於網路線上填寫申請書送件提出。該處特別強調,申請書之書寫務必依所載格式填寫,以確保資料填載完備,並建議填寫手機號碼,以利案件辦理完成後發送簡訊通知申請人。
高市稅處進一步說明,該處體恤納稅人關心復查案件之需求,貼心提供多元服務,在作成復查決定後,除將書面復查決定書送達申請人,並即發送簡訊通知至申請人手機,申請人可即時點選連結,線上查看復查決定書,迅速便利,民眾可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