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7)日三讀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的「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以強化工廠危險物品管理。本次修法加重工廠負責人違反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處罰條款,最高裁罰金額提高100倍至500萬元,促使工廠落實危險物品之申報義務,俾利主管機關適時稽查管理,避免發生環境污染、工安事故。
鑒於去(112)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案,造成重大傷亡,突顯業者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危險物品或對危險物品數量、配置圖說等申報不實情事。為強化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經濟部研議多項精進作法,包括:
一、 強化源頭管制:
經濟部與環境部持續優化化學雲勾稽搜尋功能,並以彰濱產業園區作為示範場域,篩選出彰濱產業園區疑似應申報而未申報工廠145家名單,查報有65家廠商須補申報,執行成效良好。為擴大全國應用,經濟部已督導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及地方政府等主管機關查報疑似應申報而未申報工廠名單,並於6月底前完成抽查,以確保工廠皆已完成申報作業。至於化學雲自動勾稽程式之開發,規劃將於本(113)年7月底前完成,以利主管機關隨時產出疑似未申報危險物品資訊之工廠名單。
二、 修正相關子法:
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增加動態申報機制,要求工廠負責人即時更新廠內危險物品變動資訊;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全面提高最低保險金額為現行1倍,總保險金額提高至新臺幣7,200萬元,以增加對第三人之保障。該二部子法已於本(113)年4月24日發布,並將於6月1日施行。
三、 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
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五章罰則部分規定,將違反現行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處罰,新增為第28條之14,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高罰鍰額度: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現行罰鍰額度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修法後罰鍰額度提高為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俾利主管機關依個案違法情節行使裁罰權限。
(二) 裁處罰鍰與限期改善併行:現行規定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能裁罰,管制效果不足,修法後可直接處罰並同時命改善或申報,加強促使工廠依法申報之效果。
考量本法修正公布後,尚有子法修法及地方政府宣導等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故修正第39條規定,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之。
為利業者瞭解工廠管理輔導法與相關子法修法資訊,經濟部已規劃於2月至5月共辦理21場全國巡迴說明會,目前已辦理10場,出席人數踴躍,並將持續辦理中。經濟部後續將彙整工廠危險物品申報疑義問答集、危險物品申報流程簡報等,並放置於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網站,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發言人: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張唯聖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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