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觀光大使志工服務隊設置要點」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昇觀光遊憩品質及行政效能,建立花蓮縣之觀光導覽解說服務機制,並結合熱忱人士、協助推動觀光發展、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特設花蓮縣觀光大使志工服務隊,參與本處轄區內各項導覽解說、貴賓接待、活動支援及觀光宣傳推廣等服務性工作。
※詳情請參閱下方附件檔案
【志工招募報名】
- 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13年5月7日(二)下午17時30分止。
- 報名方式:將應徵資料以信封密封親送或掛號郵寄至本所(郵戳為憑),務必於信封清楚註明內容【113年花蓮縣觀光大使志工服務隊志工報名】。
- 收件機關:花蓮縣政府觀光處(觀光行銷科)
- 收件地址: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
- 連絡電話:03-8227171#524 鍾小姐
- 繳交資料:
(一)履歷表(含自傳),請使用下方附件檔案「113年花蓮縣觀光大使志工服務隊志工履歷表」填寫。
(二)最近三個月內2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請黏貼於履歷表)。
(三)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居留證 等)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為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身分等)影本 (無則免附)。
二、招募人數:25位。
三、招募對象:應為年滿 20歲(含)以上至70(含)歲以下,口齒清晰、表達能力佳、熱愛觀光、具服務熱誠、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品行端正、能支援本處解說業務及行政工作者,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 設籍於花蓮縣。
- 於本縣工作達三年(含)以上。
- 在本縣從事觀光旅遊相關行業或就讀大學、研究所等觀光相關科系滿二年(含)以上。
- 在本縣從事文史工作或社區發展工作滿二年(含)以上。
- 符合以上資格者,另具有外文(英、日、韓)口語翻譯能力,並對服務遊客、解說等相關工作有經驗者,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