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表示,今年11月26日111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具投票權之勞工,雇主不得妨礙其投票。
勞工處說明,近來接獲勞資雙方詢問有關投票日之工作內容調整、當日變換班表、出勤工資發給疑義。勞動契約為約定勞雇關係重要依據,工作內容、工作時間都是其中一環,雙方可就契約內未有約定之部份,主張不予履行。投票日應放假,即使勞工同意出勤,雇主也不能妨礙其投票。
勞工處說明,雇主若要求勞工助選,只要不是勞動契約明定的工作內容,勞工可以不履行。因為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重要依據,雙方本於契約自由原則協商同意訂立後,據以履行權利義務,不得任意片面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事項包含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薪資給付 … …等各項勞動條件。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是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之勞工,當日若原屬工作日,應放假一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倍發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當日若原屬休息日或例假者,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依一般出勤工資標準加給。
勞工處補充,如雇主因企業經營、經營政策變更等因素,認有變更勞動契約之必要,例如將廚工指派從事勞動契約工作事項以外之工作、變更排定好之班表,應重新與勞工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宜於事前就變更之緣由與勞方溝通、說明,以免發生不必要之誤解,而損及勞資和諧。
事業單位或勞工朋友對於勞動契約變更、選舉日出勤工資給付之勞動權益有疑義,可撥打市民服務專線1999洽詢或請電洽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03-5324900)。
新聞資料提供:勞動條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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