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完善並強化社區處遇監控措施,內政部今(12)日部務會報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這次修法主要將須至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的加害人種類納入潛在加害人,並延長性侵害加害人資料查閱的期間等,以更周延保護社區安全。
內政部表示,今(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新增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法第319條之2判刑確定者,以及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者於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須辦理登記報到;增訂加害人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於未經我國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也準用查訪的規定,同時不再限制申請查閱各類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的期間等規定,為利實務的執行,因此進行子法的修正。
內政部說明,為明確警察單位與法務、社政、衛生等社會安全網絡單位的合作機制及配套執行方式,這次修法除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傳遞規定、重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機制及查閱機制,明確應移送裁罰的種類外,也考量實務上外國人辦理登記報到的情形,增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
內政部指出,這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未來將持續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機制。